(2014)朝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张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