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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张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