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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终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钟国松与向方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国松,向方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终字第4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国松,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陈显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方苹,女,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王洪。上诉人钟国松因与被上诉人向方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钟国松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申请书,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向其作出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书,认为钟国松申请缓交上诉费的情况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钟国松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仍未缴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国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方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