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岳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唐××,男,生于1952年9月9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男,生于1946年6月1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唐××给付赔偿金101003.25元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025元、申请执行费1415.05元。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岳执字第2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唐××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周维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超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