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华,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00号原告杨国华。被告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想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石玲,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帝,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华与被告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香玲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况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