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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立二刑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傅XX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辽阳立二刑监字第9号傅XX:你因与郝XX、杜XX、贾XX、张XX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辽阳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以“中院(2013)辽阳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有证人证言,记账凭证,傅XX,郝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业经当庭质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