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某某与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焦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何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9XX****XX。被告焦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