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陈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506号原告杨黎,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黎与被告陈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黎以原被告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杨黎负担。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