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陈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506号原告杨黎,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黎与被告陈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黎以原被告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杨黎负担。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