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梁启彬与吴慧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彬,吴慧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梁启彬,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赵建新,女,居民,住新兴县。系原告梁启彬妻子。被告吴慧雯,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启彬诉被告吴慧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启彬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启彬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启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梁启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