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97-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深圳市名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97-414号397号原告于振,男,汉族398号原告刘帅,男,汉族。399号原告于子贺,男,汉族。400号原告涂小朗,男,汉族。401号原告宋月明,男,汉族。402号原告李佳奇,男,汉族。403号原告李杨,男,汉族。404号原告邢凯,男,汉族。405号原告李嘉麒,男,汉族。406号原告赵可宁,男,汉族。407号原告许帅,男,汉族。408号原告邹鹏,男,汉族。409号原告廖星瑜,男,汉族。410号原告张国锋,男,朝鲜族。411号原告周文,男,汉族。412号原告朱思奇,男,汉族。413号原告哈兆通,男,回族414号原告孙武俊,男,汉族。十八案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十八案共同被告深圳市名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怀英。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十八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名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劳动合同:均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李杨、邹鹏劳动合同丢失,从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中“工资、各项补贴”等内容,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合同期限详见附表。二、岗位:均为足球队球员。三、有关欠条情况:被告向各原告出具欠条(向原告周文的出具时间为2012年7月4日,向其他原告的出具时间均为2012年9月13日,之后被告又于2012年9月20日向原告于振另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中列明被告欠各原告相应工资、各项补助、出场费、奖金等款项(具体欠条内容详见附表),被告向原告周文出具的欠条中列明还款时间为2012年7月28日,其他涉案欠条均未注明还款时间,被告在欠条上盖章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各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欠款金额具体而明确,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原告周文的欠条,被告到期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其他涉案欠条,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至本案开庭之日,可视为原告已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至今仍没有向原告偿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相应欠款,鉴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做出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四、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不(2014)44-61号。五、仲裁请求:详见附表。六、仲裁结果:均以原告未能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七、原告诉讼请求:因原告刘帅的工资、补贴及出场费的请求已另行仲裁处理,故其在本案中未对该部分款项提起诉讼。其他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与仲裁请求一致(详见附表)。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名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向各原告支付所欠款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均为10元,均各收取5元(原告未缴纳),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阳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子欣(代)附表:附表:单位:人民币元案号姓名劳动合同期限欠条所列内容仲裁请求原告诉求本院判决金额于振2012.3.11-2013.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助58000元、出场费40000元、奖金199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助58000元,出场费40000元、奖金19900元刘帅2012.3.16-2012.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助65500元、出场费20000元、医药费450元、面具费1700元、机票费2470元、伤病补助费120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被告支付欠条所列除工资、各项补助及出场费之外的款项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450元、面具费1700元、机票费2470元、伤病补助费12000元于子贺2012.3.14-2013.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29908.6元、出场费2000元、奖金3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29908.6元、出场费2000元、奖金300元涂小朗2012.3.15-2013.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21166.67元、出场费40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21166.67元、出场费4000元宋月明2012.3.19-2012.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25600元、出场费38000元、奖金180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25600元、出场费38000元、奖金18000元李佳奇2012.3.16-2012.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56633.33元、出场费38000元、奖金142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56633.33元、出场费38000元、奖金14200元李杨合同丢失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13194.62元、奖金775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13194.62元、奖金7750元刑凯2012.3.11-2013.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35333.33元、出场费42000元、奖金1725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35333.33元、出场费42000元、奖金17250元单位:人民币元案号姓名劳动合同期限欠条所列内容仲裁请求原告诉求本院判决金额李嘉麒2012.3.16-2013.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25600元、出场费27000元、奖金3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25600元、出场费27000元、奖金300元赵可宁2012.3.16-2013.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27466.67元、出场费37000元、奖金131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27466.67元、出场费37000元、奖金13100元许帅2012.3.11-2014.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25600元、出场费36000元、奖金180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25600元、出场费36000元、奖金18000元邹鹏合同丢失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91537.64元、出场费38000元、奖金1525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91537.64元、出场费38000元、奖金15250元廖星瑜2012.3.12-2014.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16733.33元、出场费3000元、奖金16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16733.33元、出场费3000元、奖金1600元张国锋2012.3.15-2012.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26398.92元、出场费9000元、奖金105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26398.92元、出场费9000元、奖金10500元周文2012.3.16-2012.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奖金470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奖金47000元朱思奇2012.3.14-2013.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30033.33元、奖金56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30033.33元、奖金5600元哈兆通2012.3.12-2013.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25600元、出场费42000元、奖金1800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25600元、出场费42000元、奖金18000元孙武俊2012.3.12-2013.12.31被告欠原告工资、各项补贴32250元、出场费35000元、奖金20050元被告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各项补贴32250元、出场费35000元、奖金20050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