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林庆炬与张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炬,张金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林庆炬,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安县人,住云安县。被告张金木,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安县人,住云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炬诉被告张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庆炬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金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庆炬的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炬撤回对被告张金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1元,由原告林庆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奕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沛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