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北京海艺时代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北京海艺时代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81号原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鄂学礼。委托代理人林晓媚,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身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海艺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郝传海。委托代理人孙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海艺时代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元,由原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张智珊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紫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