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张华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刚,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刚。被执行人张华。王永刚诉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商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安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