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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法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向云会诉秀山县孝溪乡卫生院,秀山信忠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云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孝溪乡卫生院,秀山信忠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向云会,男,194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孝溪乡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孝溪乡檬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3659621-4。托管负责人:田勇,男,清溪文生院负责人。被告秀山信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迎风路。法定代表人:杨中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云会诉被告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孝溪乡卫生院,秀山信忠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云会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云会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向云会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孝溪乡卫生院、秀山信忠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计373.5元,由原告向云会承担。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