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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姚权与钟全银、邓家康、邓家钦、邓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权,钟全银,邓家康,邓家钦,邓家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姚权,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钟全银,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邓家康,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邓家钦,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邓家雄,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姚权诉被告钟全银、邓家康、邓家钦、邓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全银、邓家康、邓家钦、邓家雄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权诉称,邓其允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于2013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13年11月15日,邓其允因病死亡,留有遗产房屋一间。继承人钟全银、邓家钦、邓家康、邓家雄理应帮邓其允履行还款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促,四被告依然置之不理,拒不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钟全银、邓家康、邓家钦、邓家雄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钟全银与邓其允是夫妻关系,邓其允与邓家康、邓家钦、邓家雄是父子关系。2013年2月5日,邓其允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款时立下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中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还清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卢王召在《借据》中签名担保。借款后,邓家钦也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中签名。2013年11月,邓其允因病死亡。后原告要求被告钟全银、邓家康、邓家钦、邓家雄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原告在本案中不主张卢王召承担担保责任。另查明,邓其允于2009年间建造阳西县六区升平五街65号房产一座,该房产产权登记在邓其允名下。邓其允死亡后,被告钟全银于2014年2月26日以52960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关天志。本院认为,邓其允、邓家钦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借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邓其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钟全银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位于阳西县六区升平五街65号的房产产权登记在邓其允名下,是邓其允、钟全银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钟全银在邓其允死亡后以529600元的价格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继承了邓其允的遗产份额,也应对邓其允的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邓家钦是共同借款人,应共同偿还原告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在本案中,邓家康、邓家雄不是借款人,也未有证据证明其两人继承了邓其允的遗产,原告请求邓家康、邓家雄承担还款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借据》中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还清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是定期无息借贷,应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钟全银、邓家康、邓家钦、邓家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钟全银、邓家钦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全银、邓家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15000元并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姚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钟全银、邓家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强代理审判员  简晓华人民陪审员  陈世欣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麦家宝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