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长兴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沈建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沈建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209-1号原告长兴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骞。委托代理人许云伟。委托代理人司欣伟。被告沈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长兴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