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63~7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63~7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志军。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洪彬。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宝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系列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34-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宝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51382.3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孝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