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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中刑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马路红故意伤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平中刑执字第493号罪犯马路红,男,出生于1978年11月29日,甘肃省平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0月25日作出(2000)平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0)甘刑终字第4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2009、2011年12月减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4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6日对该犯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2次,较好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路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爱勤审 判 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张兴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