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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刘平与武汉华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武汉华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刘平。被告:武汉华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红升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武汉华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4年7月24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收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平负担(免予缴纳)。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