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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1203号原告:许某,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