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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跃进与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进,仪征市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仪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徐跃进。被告仪征市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陈甫亮。委托代理人范伏存。原告徐跃进与被告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不服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园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庆斌审 判 员  陈少华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