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跃进与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进,仪征市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仪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徐跃进。被告仪征市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陈甫亮。委托代理人范伏存。原告徐跃进与被告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不服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园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庆斌审 判 员 陈少华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