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立终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裕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姜怀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裕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姜怀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立终字第00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裕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法定代表人:陈志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周代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姜怀东,男,1983年7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裕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姜怀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及其分公司未授权周代生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合同对上诉人及其分公司均无约束力,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5月26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无为观澜酒店项目部与安徽裕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扩大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可见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无为县鸿日观澜半岛酒店工地,而该工地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辖区,安徽裕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选择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希审判员 余 新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