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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执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建富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执字第2787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建富,住江苏省丹阳市。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马建富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004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马建富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花法执字第27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水 翔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