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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执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建松、刘凤高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建松,刘凤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35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咸鸿。委托代理人于淑清。被执行人袁建松,居民。被执行人刘凤高,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黄海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袁建松、刘凤高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的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袁建松银行存款5700元。对于剩余款项的执行,另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爱华审 判 员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卢建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