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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道付与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866号原告:王道付,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义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琪,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道付与被告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梅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原告王道付、被告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晋、贺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王道付于2003年7月15日与被告肥��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原告承建安徽省水泥预制厂办公楼等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早已交付验收合格,但被告欠7万元没有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搪塞,不予支付。遂于2014年5月19日,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安徽省水泥预制厂的工程款支付被告后,被告第一时间支付原告欠款。原告举证: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目的: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证明目的:被告欠原告工程款;证据三:被告给原告写的欠条;证明目的: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万元。被告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道付于2003年7月15日与被告肥东��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原告承建安徽省水泥预制厂办公楼等工程项目。2009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工程结算,被告欠七万元没有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搪塞,不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劳务协议、被告的欠条存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且经结算,原告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被告理应支付,被告未支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