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春红与被告李春庆、王爱英、索好国、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红,李春庆,王爱英,索好国,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郭春红,女,汉族,居民。被告李春庆,男,汉族,居民。被告王爱英,女,汉族,居民。被告索好国,男,汉族,居民。被告王建华,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红与被告李春庆、王爱英、索好国、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红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春红负担。审判长 田太军审判员 韩凤玉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