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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林润甜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润甜,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3612号原告:林润甜,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方繁,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罗林。委托代理人:邵钜钧,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润甜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润甜因个人原因,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还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润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馥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