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执字第0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鲍景国与王庆生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1095-1号申请执行人鲍景国,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庆生,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金增,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怀民初字第44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庆生、高金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鲍景国返修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金增主动缴纳案款三千元,但被执行人王庆生、高金增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庆生、高金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庆生、高金增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庆生、高金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庆生、高金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洪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万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