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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与被告 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常某。被告郭某某。原告常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现跟随被告生活。因婚前了解较少,两人感情基础较差,加之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奈,现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鑫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负、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现跟随被告生活。原告自述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3月原告离开被告家中,回到娘家居住。2014年5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查档证明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两人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双方应从家庭及子女角度出发,努力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