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冕宁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4)冕宁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冕宁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4日。被告沙某某,女,生于1982年2月4日(未到庭)。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是在2002年在冕宁县泽远乡依法登记结婚,于2002年8月16日生育长子徐某甲。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现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从2010年起,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使原告家庭无法正常生活。被告沙某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某为了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二本。拟证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沙某某之间的夫妻关系。2、江油市重兴乡白土村村民委员会、江油市司法局重兴司法所、江油市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共同出具证明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沙某某从2010年起就没有与原告徐某某共同生活。3、户口薄复印件。拟证明徐某某与原告徐某某和被告沙某某之间的关系。本案经庭审、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沙某某于2002年3月4日在冕宁县泽远乡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于2002年8月16日生育长子徐某甲,现徐某某与原告徐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沙某某从2010年开始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与原告徐某某共同居住。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沙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被告沙某某于2010年离开原告徐某某家外出,已经超过二年时间,至今没有与原告徐某某联系和生活,应当认定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沙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解除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沙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因被告沙某某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传票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沙某某婚生子女的抚养维持现状,本案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沙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崇武审判员 李雪川陪审员 马佑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瑞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