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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感中立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立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付正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府城办事处护国村*组。法定代表人张扬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安陆市赵家河银杏大道南侧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安陆市赵家河银杏大道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变卖、转让、处置该纵土地;二、将担保人高宏国、郑端平位于孝感市九真二组、面积为446.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明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