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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69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699-4号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庚,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福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229号、0012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8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