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执裁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游军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军,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裁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游军,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凤凰小区入口处。法定代表人刘延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游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攀民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亓 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