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徐光清与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清,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徐光清。委托代理人李丽,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清诉被告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清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光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光清承担,退还原告433元。审判员 伍宏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