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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徐光清与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清,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徐光清。委托代理人李丽,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清诉被告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清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光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光清承担,退还原告433元。审判员  伍宏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