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本县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黄某,女,满族,1985年12月24日生,本溪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魏某,男,满族,1982年5月12日生,本溪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4月2日举行婚礼。婚(礼)后第七天,原告想念母亲,想回娘家看望母亲,遭到被告殴打,原告被迫离家。原、被告分居至今。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原告进行精神恐吓;被告对原告家人漠不关心;被告没有同情心、没有责任感;被告不诚信,欺骗原告;被告母亲对原告态度恶劣。原告结婚七天,在被告家花费10万余元。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被告魏某辩称:原告所诉除结婚时间、离家时间属实外,其余均不属实。2012年2月14日被告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未同居;4月2日举行婚礼后,原告称正遇生理期,不让被告与其同房;原告称结婚七天,花费10万余元,更没有事实;被告为结婚,给原告3万元彩礼款。原告的所作所为就是骗钱。双方没有感情,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返还彩礼3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魏某于2012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4月2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4月9日原告离家不归。原、被告于2012年4月9日分居至今,诉讼时已满二年。结婚前,被告魏某家以信用卡的方式给付原告黄某彩礼款3万元。庭审中,原告黄某承认收到3万元彩礼款,但辩称信用卡哪去了不知道。另查:黄某曾于2012年12月5日对魏某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本县民初字第0005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离婚请求。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3)本县民初字第00053号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魏某于2012年2月14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同年4月2日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仪式后的第七天即4月9日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原、被告在结婚仪式后的七日内即分居且已满二年,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请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应准予;被告提出原告不返还彩礼款就不同意离婚的辩称,将原告返还彩礼而不是双方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接受三万元彩礼后,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故被告请求原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本院酌定支持;原告辩称虽然收到三万元彩礼(信用卡),但不知卡哪去了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魏某离婚。二、原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告魏某彩礼款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良代理审判员 颜廷锐人民陪审员 杜亚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月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