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式平、王春和诉被告莫壮弘、海南太和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式平,王春和,莫壮弘,海南太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700号原告王式平,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出生,系王方强的父亲。原告王春和,女,汉族,1957年10月23日出生,系王方强的母亲。被告莫壮弘,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海南太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美桃岭小区中联通泰工业园新A1厂房。法定代表人杨平。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式平、王春和诉被告莫壮弘、海南太和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认为其子王方强系被告莫壮弘的雇员,在运输被告海南太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减水剂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故在本案中同时起诉了雇主莫壮弘及海南太和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涉及雇主责任及第三人侵权责任两个法律关系,本院告知其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原告选择以因劳务关系产生的雇主责任进行起诉。根据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管辖。因被告莫壮弘住所地在海口市秀英区,涉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在临高县,因此,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建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审核:曾令侨撰稿:刘洋校对:苏建诚印刷:李妹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8日印制(共印7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