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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月诉被告姚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张某,农民,住乐业县甘田镇甲龙村大龙贯屯。被告姚某(又名姚秀富、姚秀府),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甘田镇九洞村大湾屯。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璇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郁晰担任记录。被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璇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郁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