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长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长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长县罗子山乡桃枝行政村桃枝一队村民,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长县罗子山乡桃枝行政村桃枝一队村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7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李亮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