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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连义与王文波、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义,王文波,王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270号原告:王连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文波,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秀春,女,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义诉被告王文波、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