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连义与王文波、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义,王文波,王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270号原告:王连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文波,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秀春,女,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义诉被告王文波、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