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中刑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赵永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永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614号罪犯赵永勇,男,生于1976年9月5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威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1年7月4日、2013年2月16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永勇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永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勇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