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刘明哲诉刘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哲,刘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刘明哲,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顺强,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哲诉被告刘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哲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哲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明哲负担。审判员 周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