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7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与许×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7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男,1940年1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女,1939年2月2日出生。上诉人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孙×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孙×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果满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