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少民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少民初字第0174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仁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一女张某乙。由于被告婚前隐瞒吸毒史,婚后原告知道后,劝其戒毒,但被告仍继续吸毒,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概况无异议,虽原告之前吸过毒,但现在已经不吸了。如果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一女张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事务、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离开常州。2014年6月4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产生矛盾。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今后只要理性地对待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实际状况及家庭情况,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范仁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嵇筱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