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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二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唐平学与侯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平学,侯青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055号原告唐平学,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俊令,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平学与被告侯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平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平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0元,由原告唐平学负担。审判员  白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