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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与巴东宏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巴东宏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74号申请人: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国际商会大厦4-12。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287605-2。法定代表人:陈庆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巴东宏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大道1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561262-3。法定代表人:叶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巴东宏阳商贸有限公司航次运输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7日签订了《航次运输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委托为其代为办理航次运输。同年10月7���申请人接受委托,为被申请人办理了水路运输代理业务,产生运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837130元,滞纳金20928元(截止201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共计欠运费及滞纳金858058元。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至今仍不予支付。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5805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75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805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下:一、准许申请人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巴东宏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805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