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行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灵飞土地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行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樊灵飞,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局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局对樊灵飞土地处罚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国土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胡新锋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