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范中慧与重庆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中慧,重庆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范中慧,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7日。委托代理人耿麒维,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璧山县璧城璧东温泉区牛角湾。组织机构代码证62218867-7。法定代表人袁熙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登胜,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中慧诉被告重庆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中慧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中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中慧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春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