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劳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烟台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劳初字第37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烟台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247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烟台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