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7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等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甲,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24-1号原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甲。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市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甲与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甲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甲撤回对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元,减半交纳8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建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