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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保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尹珍与刘洪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珍,刘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412-1号申请人尹珍,被申请人刘洪斌。申请人尹珍与被申请人刘洪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担保金,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洪斌驾驶的车牌号为鲁V×××××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