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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执字第015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建光、刘侠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建光,刘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1523-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季被执行人:吴建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侠义,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行非审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天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建光、刘侠义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孔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