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15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建光、刘侠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建光,刘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1523-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季被执行人:吴建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侠义,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行非审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天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建光、刘侠义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孔琴 搜索“”